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从重处罚:
1.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;
2.在临水、临崖、急弯、陡坡、高速公路、高架道路、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;
3.在人员、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;
4.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;
5.经他人劝告、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;
6.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;
7.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实施上述行为,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。
(二)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,随意殴打其他乘客,追逐、辱骂他人,或者起哄闹事,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,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;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
(三)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,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,与乘客厮打、互殴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